返回 某某信用社与刘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某某信用社与刘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信用社,住所:

负责人:某某,任行长。

被告一: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

被告二: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

被告三: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317.0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016年6月15日拖欠利息、罚息共计3462.27元,2016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3014057115080393064),同时签订借据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二、三、十六条和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贷款年利率为13.5%,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每月13号为指定还款日。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33014057615073266252)。被告李某某为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016年1月13起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开始陆续拖欠归还本息,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被告合计拖欠本金95317.08元,利息、罚息3462.27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某应当对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信用社

负责人: 某某

                                      2016年10月24日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备注

1

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2

被告身份证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3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

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还款时间等起诉状陈述的事实

复印件

4

《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复印件

5

网上清单、贷款结清试算

被告违约及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事实

复印件

6

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确认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复印件

7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复印件

 提交人:某某信用社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