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顾**诉刘**物权确认纠纷案的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男,1959722日出生,汉族,移民,住**金东村37

被告:**,男,19524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村乡戈剳行政村张了自然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座落**金东村丽国用(2006)第4082号土地使用证【即原**国用(2003)第11186号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人民币196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市黄村水库移民安置户,2000812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地址(基)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东村的国家安置房土地两间共70㎡作价人民币73800元转让给被告。嗣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该土地上建成四层钢混结构楼房。2006314日,原、被告因上述土地买卖纠纷经**2006)莲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2000812日签订的关于**国用(2003)第11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买卖地址转让协议无效”。2006712**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没收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款项人民币738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760元的行政处罚。200698**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土地给原告补发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丽国用(20064082号。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市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规划许可证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发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明。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地基上建房的行为违法,该地上建筑物应归原告所有并补偿原告人民币196425元。原告也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