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白蛇弄*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第三人:陈某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白蛇弄*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再审人陈某根与被申请人曾某、原审第三人陈某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浙*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浙*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浙*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某某市中级人法院认为“......上诉人占有的某某村***号房屋第六层虽然属于未批超建的违章建筑,但根据某某市建设局违法建筑处理补办手续审批表,某某市建设局对某某村***号房屋未批超建部分的处理意见是对曾天某进行罚款处罚,对未批超建部分暂时保留所有。现被上诉人曾某从曾天某处受赠取得某某村***号房屋一至六层,曾天某对某某村***号房屋一至六层享有的权利相应的转移给被上诉人曾某......”该认定从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方面均有误。
本案中案涉房屋四至六层的建筑未取得某某市建设局的审批,因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故本案案涉房屋超建部分并未取得房产证。根据某某市建设局违法建筑处理补办手续审批表显示“建设执法组于****年*月*日集体研究决定:超建第四、五、六层**.**平方米,罚款**元/平方米,暂时保留使用。”本案案涉房屋超建部分以罚款代替拆除并保留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所有权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也没有取得任何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系违章建筑,因此该房屋原当事人曾天某不能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是并不是简单的四种权利相加构成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即当当事人不享有所有权时其即失去了所有权所包括的四种权能。但是原审法院却认定了违章建筑赠与的合法性,即认定了违章建筑的处分权能,这与法律是相悖的,这也必将导致一个问题:违章建筑物及其权利可以无限流转,换句话说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竟然可以共存于一件事当中!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又分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当法律失去它应有的尊严时它又怎么能够实现上述作用?
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实际建筑人无法取得所有权,但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为一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也仅限于其自身,该权利不应当被允许流转,如果法院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利移转具有合法性,将有可能导致违章建筑合法化这一严重后果。对于案涉违章房屋到底由谁来实际享有相应权益,并不是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结合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七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的起诉,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待当事人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再另行解决。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