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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庞**,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梁山县水泊东路102号。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服**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莲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上诉人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愿意缴纳罚金,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的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在开始收购赃物时,并不明确知道涉案轮胎是由展红亚、马林军诈骗所得,当时,上诉人也怀疑轮胎的来源可能不正当,多次问查他们轮胎是否是偷来的,他们向上诉人保证轮胎不是偷盗后,上诉人出于贪图小利才收购,上诉人是在疑惑中收购,与那种明知赃物收购的主观恶性是有区别的。

2、上诉人在明确得知轮胎系犯罪所得后,就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上诉人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此,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并且也已经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3、上诉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本案中,上诉人在意识到自己触犯法律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缴纳罚金,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中,上诉人也曾经要求亲属代缴罚金,只是开庭时间过短,上诉人没有能够来得及缴纳,现在上诉人经过与亲属联系,愿意缴纳罚金,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一个机会。

4、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平时一向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是初次犯罪、属偶犯,之所以会触犯法律,是由于上诉人一时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上诉人家中有一个8岁的孩子,其收入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上诉人的祖母,年过八旬,在得知上诉人触犯法律后,每日以泪洗面、卧病在床。经过此次教训,上诉人已经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过认真的进行了反思,绝不会再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悔罪态度好,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愿意缴纳罚金,减轻罪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情况,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