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负责人:吴洪江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含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商议,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期限六年。自201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止,其中201 年 月底前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为律师(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具体岗位的工作细则。
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其中星期一至星期五白天每天6.5小时,其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果需要周末轮流值班的,星期六、星期日只安排一天。
三、劳动报酬
试用期内(含拿到毕业证前的实习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1500元的工资报酬,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试用期满,甲方直接聘用乙方为律师(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实行计时工资或效益工资,按照年薪律师、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包括统筹、办公室房租等乙方名下支出的费用。
鉴于乙方担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期间的计时和效益工资较低,在乙方担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期间,乙方名下统筹费用、办公室房租不从乙方当月报酬中扣除,甲方给予乙方每月1000元的补助,该补助款在年度末,结算乙方效益工资、办公室房租、乙方名下统筹款时支付并抵扣。
乙方考核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取得律师证后实行年薪制或效益工资。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1、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2、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3、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4、遇到法定、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5、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1、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2、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3、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4、接受甲方指派从事律师业务,实习律师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享有管理权;
2、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1、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3、维护乙方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后,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统筹费用。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旷工三天或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损坏甲方名誉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3、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将甲方每月补助乙方的1000元、政府补助给乙方的补助款(按照现有政策每年3000元)返还给甲方和司法局。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丽水市律师协会一份。
甲方: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乙方: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附:甲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