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张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张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嘉敏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联系电话:4000080636,手机:18805787677

被申请人:张超,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05180233;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查家巷30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50弄18号301室,联系电话:18621180518。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申请人张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张超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闵民五(民)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孙煜、马美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书,但被申请人张超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嘉敏

    代理人:吴洪江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