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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住青******小区幢号。

被告:黄**,男,汉族,住****市三关乡**村高场组17-1号。被告:浙江**铸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地:******镇永宁路145-1号;

负责人:马**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黄**、浙江**铸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损失人民币319053.485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费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医保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优先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26日,原告周*付驾驶浙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30国道由**市区往**方向行驶,途径330国道113M+930M路段时碰撞前方被告黄**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浙K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周**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丽公交认字[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伤情比较严重。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多发伤,颅骨多发骨折、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少量气胸、两肺挫伤,右侧鹳弓粉碎性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外侧壁、下壁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后壁骨折、下颌骨右侧升支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伴异物,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皮炎,脑积水,交替性斜视,右眼挫伤等病症。2014年8月12日,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精神障碍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4年8月20日,经**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另,原告自2010年起,一直在****镇石帆中心菜场经营,现有父亲需要赡养,有两个儿子需要抚养,父亲膝下共有三个子女。

经查明,被告黄**驾驶的浙K号货车所有人是浙江**铸件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事故发生至今,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费用。经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