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诉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汉族,住浙江省****街道**村号。

被告陶**,男,汉族,住浙江省****镇坑里村外坑里号。

被告陶*,男,汉族,住浙江省****县坑里村外坑里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201262日起计算到还款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62000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42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该笔300000元的借款由三部分组成,110000元的现金、转账137500元、替被告代付给河南的小王525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中对借款的数额,期限,抵押等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双方还曾口头约定,利息按每月10000计算,借款后被告方也曾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即20000元。王**、夏**为见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字。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

综上,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