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潘**诉陈**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代理词

**诉陈**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员、陪审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收陈**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对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并非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2014年清明才得知被告潘**将该房屋卖给被告陈**以及被告潘**只收了3.9万房款的事实。

(一)根据被告陈**交代和本代理人调查,2006618,被告陈**将该房屋进行升建第三层阁楼以及楼梯、房间等进行了装修改建,由于未批先建被**县建设局处以886元罚款。当时,被告潘**和原告**两人曾出面帮被告陈**解决该房屋未批先建行政处罚以及四邻问题。当时三原告的母亲**还活在世上,该房屋卖给陈**、被告陈**进行升建改建、行政处罚、以及四邻纠纷,按照常理推定,三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卖给被告陈**的事实。

根据被告陈**的交代,2011512日,被告陈**的老婆**参加**的葬礼时,原告**曾问起**是谁,原告**回答**就是大桥北路17号房屋的买受人。

(二)2005826日,被告潘**收到房款3.9万元并向被告陈**出具收条。2008320日,被告潘**向被告陈**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息900.。后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潘**要求和被告陈**同意将该笔借款本息2.09万元充当该房屋的购房款。被告潘**实际已收房款共5.99万。

该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被告陈**先支付50%房款即3.9万元,待被告潘**交付房产证、门牌证后交清房款。被告陈**曾多次向被告潘**催讨房产证,被告潘**每次借故不给,因此被告陈**没有支付剩余房款。

二、被告潘**与陈**20058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

(一)基于以上第一点三原告于20066月得知被告潘**卖房的事实,被告陈**升建房屋,对该房屋楼梯、房间进行装修改建,三原告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要求返还该房屋和追究两被告责任,三原告这种行为为法律上的默示行为,三原告是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即使被告潘**与陈**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没有该房屋的处分权,该房屋买卖协议也是有效的。

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三原告理应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

该房屋于2005825日卖给被告陈**,至今已经将近10年。陈**已经对该房屋进行升建、楼梯和房间进行装修改建;三原告诉称2014年清明被告潘**才告知该房屋卖给被告陈**,明显违背了诚实原则。三原告在得知房屋卖给被告陈**时,没有要求返还房屋和追究两被告责任,当时就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现由于房屋价格上涨,三原告与被告潘**想要回该房屋,违背了信用原则。

根据被告陈**的交代以及本代理人的走访核实,2002年左后,三原告的母亲**将该房屋曾卖给第三人苏彩平,后因房价上涨被告潘**拿回该房屋。

现三原告及被告潘**又重蹈覆辙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破坏交易安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被告陈**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