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方*,男,,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镇呟***村1号,

被申请人:丽水市**摄影有限公司,地址浙江丽水市解放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887195-3。

法定代表人:张**  

仲裁请求:

一、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40(216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3709×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3709×4),共计49112元。

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摄影师岗位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包括工资、加班工资及节日加班工资、岗位补贴等),工资发放日为每下月25日。2012年12月31日8时40分许,申请人受公司派遣去**酒店拍摄活动,在酒店附近被小车撞伤。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一、面神经麻痹;二、左耳外伤,左耳鼓室积血;三、头部外伤;四、左蝶窦窦壁骨折;五、左颞谷可疑骨折;六、多处软组织挫败。2013年4月8日,申请人的受伤事故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事故。2014年5月16日,申请人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另,劳动合同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缴纳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