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杨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杨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412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某某区后甫圳古村8号,身份证号:3325011954*****03X,联系电话13575387**8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0903日出生,住丽水市某某区后甫一区35号,身份证号:33252119750***0210。联系电话:138570***88.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同村村民,201294,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利息每月1.5分,应某某为被告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将款汇到被告账户。

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于被告不能按时还款,经原告同意,将借款时间改成十一个月,再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然没有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起诉人:

                              2014710

证据清单

一、原告身份证明

1、杨某某的身份证。来源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

待证事实: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二、被告身份证明

待证事实: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三、1、被告写的借条一份。

2、汇款单一份。

待证事实:20129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