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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浙江**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剖析

一、**银行与浙江**竹业有限公司、浙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松阳县**木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首席仲裁员:吴洪江律师

争议焦点:1、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浙江**竹业有限公司、浙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松阳县**木制品厂三个企业各贷款300万元,借款即将到期时,借款人与浙江**竹业有限公司签订900万元借款合同,其他二家企业为担保人,并以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存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借款人汇款900万元,借款人将款转到其他人账户后,用于归还三家企业借款。、

2、借款人以机器设备为借款提供担保,已经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人对抵押物品提出异议,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竹业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品清单的正面价值约300万元,有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背面价值约400万元,没有签字盖章,借款人认为是银行后来添加的,提出异议。

仲裁庭认定:动产抵押登记中抵押金额为600万元,抵押物清单正背面价值约700万元,基本相符,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抵押物清单背面是银行后来添加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