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叶**诉湖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481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古市镇下街89号。身份证号:332528194801160419.

原告:**,女,19359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三溪乡后吴村。身份证号:332528193509143526.

原告:**,男,196411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54号。身份证号432626196411164815.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迁出房屋;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3.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725日,经丽水仲裁委员会(2008)立仲案字第66号裁决书裁决,三原告获得了原系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省对外发展公司)所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荷花园内13.357亩土地上除南边宿舍楼以外的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该建筑物是因省对外发展公司与山东华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225日依法裁定作价1150万元抵偿给山东华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该院于同年725日向被告送达了《限期迁出房屋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占用,并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迁出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费,但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建筑物予以非法侵占,经法院和原告多次通知拒不迁出房屋,又拒不支付房屋占用费,其行为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8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