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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198811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太平关乡大岭村刘毕咀一组13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徐**,男,198311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马当镇和团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儿子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生活费每月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50℅,抚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每年支付一次。

三、诉讼费用原被告各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911日登记结婚。

20091119生育儿子徐**,现就读于丽水市**区白云幼儿园读书。

婚后不久,原告小孩出生后,原被告为了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争执,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脾气不合。2010年初,原被告到丽水市**区上班,一起抚养小孩,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由于发生争吵,被告离开丽水到温州上班,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

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儿子徐**就跟随原告生活。

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负有债务35000元(其中原告父母处借15000元,被告父母处借20000元),均没有借条,由原被告各自归还给自己的父母

原告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为抚养子女问题产生矛盾,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已经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

201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