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施xx与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施xx,男,19642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地xxxx镇桂山村94号。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徐xx,男,成年,汉族,包工头,住莲都区雅溪乡竹舟村x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清偿所欠挖机租赁费、驾驶员工资4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0410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因施工所需,向原告租用挖机。20031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挖机租费15000元。而后,被告继续租用。2004917日,原被告对后段挖机租赁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挖机工资45000元,在200410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经过先后4次付款至2005年年底已支付11000元,至今合计尚欠49000元。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施xx

200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