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联系人:吴**,联系电话4000080636,18805787677。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坐落在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的房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案号:(2011)闵执字第6327号。2011年8月10日,贵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坐落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的房产。现在,时间已过去二年,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执行贵院判决书,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现申请贵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使(2011)闵执字第6327号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