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韦某某,女 ,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区天弘合成革有限公司(聂某某收转韦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
被告:云和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水,地址:石塘镇小顺大湾工业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20万人民币。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该投资款的剩余利息2.8万元(200000×4年×6%-20000=28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期间,被告为了更好发展进行融资,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将二十万元人民币投资给被告。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将二十6222021210000878946)。同年10月30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一张投资款20万元收款收据。
2009年10月30日到2013年11月4日,在这四年期间,被告经营业务变动、增加经营设备等公司事项均未告知原告,且被告业务经营状态良好,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相应的红利。因此,原告多次前去商讨该笔投资款及利息,被告才于2013年9月30日给原告汇了2万元利息。原告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该笔投资款返还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