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国,职务:董事长 。
被答辩人:梅海剑,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16号。
针对原告梅海剑的起诉,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是实际出借人刘艺平(梅海剑是名义借款人)和借款人吴海勇为了骗取答辩人的担保,虚构借款事实,进而通过诉讼骗取答辩人款项的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实际出借人刘艺平与吴海勇之间约定的借款为68.5万元,
利率为每月5%,这是他们之间的真实协议。
根据实际出借人刘艺平与吴海勇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吴海勇的银行来往账目可以证实,他们双方约定借款金额是68.5万元,利率为每月5%,实际也是按照该协议履行的。原告梅海剑只是一个经办人。
原告单独起诉答辩人,为了查清原因,答辩人多次找到借款人吴海勇后偶然发现了原告和借款人吴海勇之间的实际情况:
2013年3月29日,原告和吴海勇为了掩盖双方实际借款情况,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支付100万元借款的情况,具体操作过程是:1、双方到农业银行营业厅,梅海剑将30万元款汇到吴海勇账户,吴海勇以现金领款的方式将30万元领出存入梅海剑账户;2、梅海剑将68.5万元汇入吴海勇账户,吴海勇再将1.5万元以现金领款的方式将款领出存入梅海剑账户;3、由梅海剑账户汇到吴海勇账户1.5万元。
实际上双方是按照借款68.5万元,月利率5%履约的,答辩人担保的借条是双方为掩盖真实借款虚构的。
二、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串通,骗取答辩人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答辩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1、借款人和出借之间是朋友关系,他们在商定实际借款协议内容后,提出以一套房屋过户到答辩人名下为条件,要求答辩人提供担保。答辩人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将一套房屋过户其名下以及借款的金额、利息均正常、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下,便同意担保。
答辩人在借款单上盖章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又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答辩人名下,当天,他们双方在没有通过答辩人的情况下就告知答辩人已经支付了100万元款项。出借人和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2、该案件中,答辩人的了解到借款人吴海勇名下有一家运营效率不错的公司并具有返还该借款的经济实力。出借人和借款人为了骗取答辩人的财产,私自约定原告只起诉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起诉借款人返还借款。出借人和借款人实际约定借款68.5万元,而恶意串通在借条上写100万元。上述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答辩人作为担保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该100万元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该10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该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本案只是出借人为骗取答辩人的财产以原告名义诉答辩人而进行一场手段性的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