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吴xx与朱xx、张xx、金xx、金x、xx省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长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xx,男,19634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

被上诉人:朱xx,女,19568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xx镇。

被上诉人:张xx,女,19388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金xx,女,19898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金x,男,198110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xx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长运公司。

住所地:xxxx192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200xx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朱xx等即原审原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来没有与金xx的家人谈过赔偿问题,金春达的家人在起诉之前也没有要求上诉人对金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的赔偿协议不知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其内容如何?上诉人全不知情,案卷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朱xx等向法院提供的三份起诉状也只字未提曾有赔偿协议的事。

2、上诉人与丽水市货长运公司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挂靠关系。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丽水市货长运公司是融资租赁关系,而事实上上诉人是每月向公司交管理费的挂靠关系。2003101日后的合同也是对以往的挂靠关系的延续。货长运公司是经营货运的单位,汽车买卖和租赁非其经营范围,实质上是为了转嫁营运风险的规避法律的做法。 如果本案上诉人确有必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作为挂靠单位的丽水市货长运公司最起码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程序违法

原判决在两次开庭后,让朱xx等原告继续举证,提交两份起诉状,尽管该证据仍不能证明原审原告时效连续中断的事实,但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4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决以“被告未举证证明从何时起开始被告拒绝赔偿”为由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违反了民诉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试问:原告不主张,上诉人向谁拒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壹年,金春达死于2003824日,即使原审原告享有法外特权,特许他们在开庭结束后举证,但他们提供的向上海起诉时间是2005826日已超过两年。

2、上诉人雇金xx是从事货物运输活动,没有雇金xx行凶打架。(200xx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及卷内材料明确记载金xx是在运输途中下车去与他人打架被人打死的,其死亡与上诉人的雇佣没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金xx不忠实履行雇佣职责,在雇佣期间占用雇佣时间去与他人打架,使上诉人的货物不能按约运送到目的地,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其人身损害不但无权主张上诉人赔偿,相反应赔偿上诉人延误履行运货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原判决无视上述法律的规定,误判实为受害人的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公理何在?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OO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