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孙xx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孙xx,男,1987824日出生于浙江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x街道办事处xx村,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200xx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上 诉 理 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没有参加2005101日的聚众斗殴,也没有必要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参加这次聚众斗殴,判决书却认定上诉人参加这次聚众斗殴。

2、上诉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上诉于20041113日参加聚众斗殴时才17岁,具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原判决对这一事实也未予认定。

320041113日的聚众斗殴是蓝xx,雷xx等人为首,上诉人属于从犯,原判决对这一事实亦未查明确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原判决对上诉人系未成年犯,从犯的法定情节未查明,没有参加的犯罪却认定为已参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比较同案犯中的主犯显属畸重,上诉人应减轻处罚。为此,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上诉人适用刑法第17条、27条给予减轻处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xx

200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