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宋xx与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xx市汽车运输联合总公司退休干部,住xxxx楼弄27号三楼。

被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xxxxxxxx村民委员会主任,住xxxxxx自然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xxxxxx自然村“宋家老屋”东首正堂前间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和理由

原告父亲宋xx遗有坐落于xxxxxx自然村宋家老屋东首半幢房屋。土地改革时,该房屋中堂后间和八尺后间没收后分配给林xx所有,轩间两间没收后分配给当时的农会长孙xx所有,边间二间归原告胞弟宋xx所有,正堂前间为原告保留,因原告为革命工作,一时未回村,便没有在土地证上登记,当时由村农会用作办公室。

原告于194912月进入丽水地区公安处工作,按当时有关政策属革命军人,以后调到杭州、温州等多个城市工作。去年,原告侄儿因xx老家的房子与他人打官司一事向原告了解情况时,才知道原告父亲宋xx遗有坐落于莲都区xxxx自然村宋家老屋东首半幢房屋,土地改革时,该房屋中堂后间和八尺后间没收后分配给林xx所有,轩间两间没收后分配给当时的农会长孙xx所有,边间二间归原告胞弟宋xx所有,正堂前间为原告保留。196812月被告将原告保留的房屋出卖给孙xx

原告以为,原告身为革命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3条等的规定,依法取得祖遗房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此特诉诸法院,望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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