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函
(2013)丽阳律函第112号
谭俊杰先生、韩永康先生、王恒远先生:
本律师接受叶伟(YEWEI)先生的委托和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方与叶伟(YEWEI)先生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抵押财产办理登记等手续事宜,特向贵方致函:
2013年11月27日,以贵方为乙方、叶伟(YEWEI)先生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如果乙方在六个月期限后不能归还甲方壹佰壹拾万元购房定金,乙方必须以私人名下财产做为赔偿,抵押给甲方。”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叶伟(YEWEI)先生认为,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应该办理财产抵押手续,现在,叶伟(YEWEI)先生已经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与贵方协商落实有关协议书后续事宜。
为了双方的顺利合作,本律师特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将抵押财产清单和相关权利凭证提供给本律师,以便双方落实办理抵押财产登记事宜。
特此函告,希望得到贵方的配合。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洪江
联系电话:18805787677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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