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商人,住xx市xx镇xx村登干2—133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路129号
法人代表:季xx
被告:叶xx,男,约40岁, 经商,住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钢管、扣件租金30963元及按日1%的违约金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为12385.2元,以后每增加一天加违约金309.63元,直到付清为止。
2、第二被告对上诉款项负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8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xx工业园区工程处签订钢管扣件租金合同,合同对单价和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并约定由叶xx对第一被告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出租的钢管、扣件均由叶xx经手,于2006年9月1日结束,除陆续付部份款项外,至2006年10月20日经结算,尚欠30963元的租金。
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必须每月付清,逾期按日以违约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原告对此作了退让,按结算日开始计算,即自2006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至起诉日违约金为12385.2元,以后每拖一日增加309.63元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第二被告应承担约定的履约担保责任,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