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蒋xx与xxx有限公司、叶xx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男,19631025日出生,汉族,商人,住xxxxxx村登干2133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129

法人代表:季xx

被告:叶xx,男,约40岁, 经商,住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钢管、扣件租金30963元及按日1%的违约金自20061020日起至20061129日为12385.2,以后每增加一天加违约金309.63元,直到付清为止。

2、第二被告对上诉款项负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8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xx工业园区工程处签订钢管扣件租金合同,合同对单价和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并约定由叶xx对第一被告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出租的钢管、扣件均由叶xx经手,于200691日结束,除陆续付部份款项外,至20061020日经结算,尚欠30963元的租金。

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必须每月付清,逾期按日以违约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原告对此作了退让,按结算日开始计算,即自20061020日开始计算至起诉日违约金为12385.2元,以后每拖一日增加309.63元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第二被告应承担约定的履约担保责任,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