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丁某系某公司经理,先后向某信用社借贷人民币300万元,所贷款项用于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两支船队及其公司经营煤炭业务。贷款到期后,信用社申请法院向丁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的15日内偿还贷款。丁某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某信用社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为督促丁某履行还款义务,依法裁定扣押丁某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一辆进口轿车。其间,丁某为不履行还款义务,一方面多次向法院口头和书面保证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将上述两支船队所有权转让他人,并私自以抵债的方式将已扣押的轿车转手,尔后东躲西藏,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支付令的内容。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丁某拒不执行支付令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除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外,不应包括支付令等其他法律文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应以该罪定性。
其次,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该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实践中行为人常常通过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方法,来逃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这便使两罪出现了交叉与重合。笔者以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危害后果,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理,此即构成了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两者的法定刑相同,所以应以客观方面更符合哪一罪来定性。本案中,除了支付令不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外,丁某以抵债的方式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轿车转移给他人,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客观方面,故应以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