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和改造过程中,涉及到众多因土地征用和对产权人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众多因拆迁而导致的民事诉讼纠纷。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到拆迁补偿中的区位补偿金到底应支付给谁而引起的争议。
王某原拥有位于本市城区某村三层住房一套,后因王某欠张某钱款,经法院执行将其住房的一层(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场地44平方米)裁定归张某所有,张某由此取得了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后某建筑公司因易地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上述已由张某取得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双方就此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包括:房屋重置补偿款、区位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及相应的其他补偿款。本来某建筑公司对支付以上款项给张某都无异议,但后因王某对区位补偿金的支付提出反对,认为该笔款项理应归其所有,为此引发纠纷。那么该笔区位补偿款到底应该支付给谁呢?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区位补偿金是指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是对土地的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是通过法院执行而取得了王某住房中的部分房屋,但张某并非该村的村民,在该村没有宅基地,因此对房屋所处方位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张某是没权取得的。而王某是该村的村民,拥有在该村建造房屋的宅基地权,如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对其房屋所处区位的宅基地补偿理所当然归王某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区位补偿金是指,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所给予的相应补偿,是对房屋的补偿。理由为:(一)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中所进行的补偿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补偿款,是支付给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的。另一部分为地上物补偿款,应补偿给村民。在上述案例中,因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第一部分已支付给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而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所涉及的项目都包含在地上物补偿款内。由此也说明区位补偿金是对房屋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的补偿,拆迁人也不可能支付两笔土地补偿款。(二)从各部门法调整的内容及范围分析,区位补偿金是在《房屋拆迁条例》中规定的,如果区位补偿金是对土地的补偿,则应当在《土地管理法》中进行规定调整,《房屋拆迁条例》中不可能对有关土地的补偿作出规定。因此,区位补偿金应当是对地上物———房屋(结合其所在位置)所作的补偿。(三)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分析,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张某已取得他那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那部分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之转移给张某,而对张某那部分房屋所进行的拆迁补偿权益均应归张某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区位补偿应是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而非对土地的补偿,上述案例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区位补偿金应当支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