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宣称,该公司准备开发一处住宅小区,小区内设一小花园,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小区居民的人居环境质量。王先生见小区所处地段、价位比较合适,特别是看中了小区内的小花园。于是,便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预付了第一期购房款10万元。可最近,王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宣传资料上所说建设花园,而是在花园的位置上建了一栋商品楼。为此,王先生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遭到断然拒绝后,王先生将“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宏发”认为,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说明会建小花园,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多数人亦为王先生感到惋惜,认为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说明会建小花园,而宣传资料又不能代替合同,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似乎并无可能。
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可知,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王先生正是看中了小花园,才决心到该处购买商品房而安居乐业的。“宏发”宣传资料关于在住宅小区内建花园的允诺,对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有重大影响。因此,这份宣传资料应视为王先生与“宏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宏发”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