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6月10日,某行政单位为与蔡某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一审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余某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理参与诉讼,代为行使委托人的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其他实体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某律师事务所应收取该案法律服务费5000元、差旅和复印费用500元,合计5500元等。立约后,某行政单位付给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2000元,差额赊账。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依约履行了一审代理职责,但某行政单位尚欠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迟迟未付。某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引起纠纷。2003年5月13日,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行政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全部法律服务费系属单方违约行为,其应承担如数给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行政单位应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
[评析]: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在原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审诉讼案件代理事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但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这就是法院判决理由之所在。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