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捡到存折后冒名去银行提钱如何定性

【摘要】

捡到存折后冒名去银行提钱如何定性

  案情:

  王某系某市运输公司职工,在一天值班时,见该公司经理刘某的办公室门前的地上有一本存折(系单位奖金存折),王见无人就将此存折装入自己口袋中,回家后看见

  存折上名字为刘某,存折上只有1元余额。因王某与刘某是同事,知道公司发奖金均存入此存折上,后王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分15次在本市工商银行两个分理处,以刘某的名义,

  从此存折上提取人民币38597余元。此款均被其用于打游戏机。案发后王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失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其用于提款的存折是刘某暂时遗忘而没有带走的物品,二人又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应该知道失主是谁,应属于遗忘物,且这38597余元又被其占有,案发前也没有归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行为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而是民事欺诈行为。王某用拾到的存折去银行提款,但此存折是真实的,不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即不是采用诈骗的方法占有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另,王某在案发以后将此38597余元全部退还给失主,不属于将遗忘物拒不退还的行为,且拾到此存折时,存折上余额也只有1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10000元),故他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主观上,其并不是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活动中常有的欺诈行为,因为民事欺诈行为只是想让对方与自己一起完成民事活动,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王某明知不是自己的存折而隐瞒事实真相,并且希望银行信以为真,上其当,受其骗,同时其还具有非法占有公民私人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二、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拾到他人存折后,即采用冒用他人姓名而隐瞒事实真相到银行提款的手段,将这不属于自己的38597元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