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是县人民医院医师,2002年经省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为正高职称。陈某与县人民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时未按正高职称聘用陈某,陈某以要求提高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及补发新增工资并依法追付应得新增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仲裁委员会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陈某随即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受理该案。
分歧:
对该案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其理由是:陈某与县人民医院因提高职务工资标准所发生的纠纷,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依《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以劳动争议纠纷受理陈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一是陈某与县人民医院之间的争议系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县人民医院属事业单位,陈某系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陈某作为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要求提高其工资标准等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陈某与县人民医院的争议系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因工资标准等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二是人事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民事纠纷的前置程序。根据人事争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陈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不能将属于人事争议的民事纠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受理。即陈某与县人民医院的人事争议尚未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对未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故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