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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真假李逵”如何判定

  【案情】

  2004年4月,李某起诉张某欠其借款10000元,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份。诉讼中,张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还过且李某当时已将借据退回,同时也向法庭提交借据一份。经质证,张某对刘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李某对张某偿还过10000元的陈述也予以认可,但称该笔还款系还借其配偶的另外10000元,同时否认张某的借据系其退回。张某是否曾借过李某配偶10000元已无法查明。

  经比较,原、被告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内容相同,借据的眉头、字距、行距、签名及落款日期等表面形式几乎相同,其中的错误笔画甚至也相同。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实,借李某10000元的借据内容由其当场书写、由张某签名后当场交付李某,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经当庭辨认,吕某证实原告持有的借据系其书写而被告持有的借据非其书写。

  【评析】

  一笔借款,两张“相同”借据,原、被告各执一词。应如何审核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①张某及证人吕某对李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李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②张某虽存在还过10000元的事实李某并予以认可,但张某并不能证实该笔还款属偿还本案李某主张的借款,故该事实不能否认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李某在诉讼中虽未能证实其配偶借过10000元给张某,但这是因客观原因(原始证据已不被李某及其配偶控制)所致,不能因此就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否则显失公平。综上理由,应当对李某提供的借据予以认定并判决张某偿还10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但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否履行存在重大分歧,案中也存在蹊跷之处,应当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考察本案:李某认可张某借款时当场书写(吕某代写张某签名)并交付借据,由此可以认定该借据一直由李某持有;李某与张某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几乎完全相同,具有临摹的重大可能,故应对两份借据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如果认定张某持有的借据系从李某持有的借据临摹而来,则可推定张某的借据系李某退回(因为只有李某具有临摹的客观条件),李某已认可张某还过10000元,恰与张某的陈述相吻合,故可认定李某系虚伪陈述,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则可认定张某的主张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其偿还李某10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