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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断工龄款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2004年6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陈文刚、雷跃贵法官发表了一篇《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1、买断工龄财产归属目前法律上的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但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规定,由于认识不同这也成为司法实践的盲点。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为个人财产的判决,有的法院作出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同一问题不同判决结果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已迫在眉睫。

    2、买断工龄的财产性质

    买断工龄补偿费性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而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个人财产的认定除了双方提前有约定及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外,根据人身性质密切度,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发放的补偿费与个人人身的关联性不密切,也就是说它的产生不是基于人身,而是基于工作,所以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但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应视同工资补偿加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买断工龄款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

    3、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财产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和夫妻关系存续期外区别处理的方法。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后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将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作为分母是考虑到军人工作的危险性及奉献性,参军后的军旅生涯对其一生产生的影响,而普通工作不具有军人工作的上述特点,买断工龄后的影响较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消除,所以笔者认为,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外的工龄补偿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即可。

    综上所述,不能将买断工龄的收入全部计入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参加工作后婚前的工龄补偿款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工龄补偿款则应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