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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躲避惊牛拉人阻挡 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关键看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持何种心理态度

  案情:无业游民王某,平时喜欢恶作剧取乐。2004年3月的一天,王某见一公牛在村头吃草,便寻来一挂鞭炮绑于牛尾并点燃,公牛遭惊吓,发疯般冲向王某,王某急忙逃避,公牛紧追不舍,眼看即将追上,情急之下,王某拉过旁边一名老太太刘某挡在身前,导致刘某因惊牛严重冲撞而死亡。

  分歧意见:对本案中王某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此种观点认为王某为了本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惊牛冲撞),情急之下不得已拉住刘某阻挡,符合刑法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应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种观点认为王某主观上没有杀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害刘某的行为,拉刘某过来阻挡只是为了缓冲一下惊牛的冲撞,对刘某的死亡,王某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中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只有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较大利益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要求具有行为的正当性并有益于社会,乃是紧急避险的立法原意。结合本案,王某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使他人遭受伤亡,违背了紧急避险的立法原意,不构成紧急避险。

  其次,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故意犯罪心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只要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结合本案,王某作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惊牛疯狂冲撞情形下,明知拉年老体弱的刘某来阻挡会发生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却实施了该行为,对刘某的伤亡虽不是希望达到的结果,但却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主观方面符合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并且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导致了刘某的死亡,而且王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