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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与缔约过失责任

  微软拼音输入法是微软公司开发并赠送客户使用的软件,有1.0、1.5、2.0、3.0、4.0共5个版本。冯勇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发现2.0版有部分汉字的注音不正确,遂根据《字符和信息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词源、辞海等进行比对,查找出该版本的百余处注音错误。随后冯勇又对1.5版、3.0版等进行对比,也查找出了一些错误。2001年9月至10月,冯勇分3次从他认为存在注音错误的汉字中选出35个字,与其他33个注音正确的字混合在一起,以传真方式发给微软中国公司,注明了资料的来源并声明:“……愿与微软中国公司切磋交流,续表待联系后定夺。谨防侵权。”同年11月上旬,冯勇与微软中国公司就该不该付酬以及以何种名义付酬进行协商,未达成任何意向。12月13日,冯勇再次向微软中国公司发出传真,指出“色、馇、?~、?、钅界 、扌于、??、锬、犬、石票”10个字的注音错误,并以表格形式将错误处、正确注音、对比样本页码一一列举,同时备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发表与本表格形式、字样相同的清理结果,本人保留公开本表全部内容的权利”等。

  2001年12月,微软中国公司根据某公司对拼音输入法2.0版126处错误注音校对表,以补订形式删除、更正了122个字的注音,其中有5个字的注音与冯勇所指出的10个字注音错误中的5个相吻合。此后,微软中国公司又根据国家语委的审核意见,以补订形式删除、更正了1103处注音,其中有4个字的注音与冯勇所指出的10个注音错误的4个相吻合。2002年1月,微软中国公司正式回告冯勇,以没有委托其进行校对为由,不同意支付酬金。冯勇以“微软拼音输入法错误的发现和改正的方法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请微软中国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以2000年12月13日传真中的10个字的注音,按每字1000元计算而来),并赔礼道歉。但未对“微软拼音输入法错误的发现和改正的方法”举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冯勇纠出的10个字的注音错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微软中国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冯勇纠出的10个字的注音错误不构成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微软中国公司以补订形式进行的补正行为未致冯勇信赖利益损失,也未违反诚信原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冯勇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微软中国公司基于冯勇对IT产业的热心,奖励其9888元,调解结案。

  冯勇指出的10个字的注音错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冯勇首先承认它不是经营信息,而是技术信息。至于它是否构成技术信息本身,值得怀疑。实际的纠错形成过程是,冯勇对微软拼音输入法2.0版中字的注音进行罗列,与公开出版物上字的注音进行对比后,发现其中部分注音不当。毫无疑问,这种校正工作是冯勇的一种投入,包括体力、脑力、时间甚至金钱的投入(购买大量的工具书,电脑耗电、耗材等)。虽然工作量较大,但终究是一种简单的智力活动。“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应该具有一定新颖性和创造性,即已经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准,与已有技术成果相比,必须具有一定的进步,亦即该项商业秘密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果,而非本专业的一般技术人员不经研究就能够得出,也不是借助简单的推理和实验即可必然获得。另外,微软拼音输入法所有字的注音对该软件的用户公开,其注音正确与否,只要使用该软件的人在产生疑问时,通过查找相应的字典以及《字符和信息编码国家标准》,均可获得正确的注音。字的注音正确、规范与否的评判标准则应以国家公开出版的各种字典、词典、《字符和信息编码国家标准》为依据,任何人均可通过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上述标准进行查找对比,从而发现微软拼音输入法中字的注音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及将该错误的正确注音查找出来本身并不构成技术信息,也非商业秘密。

  微软中国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冯勇的商业秘密成立。根据对上述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冯勇所诉称的商业秘密并不成立,适用本条失去前提。加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最重要的特征,在于缔约当事人具有过失。本案中,冯勇将其发现的注音错误的10个字以传真方式提交给微软中国公司,双方为此进行多次磋商,因是否应付酬、以什么名义付酬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其间,微软中国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其注音稿进行审检,后又将全部注音稿提交国家语委进行审检,并依据上述公司和语委的意见进行二次补订更正,分别删除、更正126个字音和1103处注音,删除、更正的注音中有5个与冯勇指出的存在错误相吻合,另外4个则予以保留,石票(piao)的注音因是罕见音而予以删除。故微软中国公司所作的补订形式补正,并不是依据冯勇的意见而做出的,冯勇诉称微软中国公司使用其传真的10个字进行补订更正,从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微软中国公司作为软件开发者,向用户提供尽可能完善的软件是其义务和责任,但要求软件开发者提供的软件完美无缺、毫无瑕疵,则过于苛刻,应该允许软件开发者以补订形式对软件中存在的瑕疵进行补正,只要这种补正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即可。我国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应该说,冯勇在发现微软中国公司拼音输入法的部分注音错误后,进行大量查找、比对工作,并向微软中国公司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精神值得赞许。如果微软中国公司自愿给予冯勇适当奖励,法律不应干涉。但冯勇不能据此认为自己当然地获得了某种知识产权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