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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

  [案情]:

  2004年1月20日中午,九十高龄的冷某(女)见女儿徐某与村民金某发生口角,遂手拄拐棍上前劝解,被金某碰撞倒地,致右股骨骨折。冷某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至3月30日出院。经法医鉴定,冷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冷某出院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冷某于5月8日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某于6月20日自然死亡,法院通知冷某的法定继承人徐某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冷某生前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继承。理由是,冷某身体受伤致伤残九级,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因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冷某死亡后,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更不能由他人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计算到死亡之日,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自伤残之日致死亡时止,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是显然存在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人性化的要求给予赔偿,由继承人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给付,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生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属于冷某个人可期待获得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符合法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早就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也已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冷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其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