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0日晚8点,杨某到同村的邻居范某家商量事情,碰巧范某夫妇外出,只有范某20岁的女儿在家。因为同村人比较熟悉,范某的女儿让杨某在屋里等,不料杨某趁机强奸了范某的女儿。范某怕事情张扬出去毁了自己女儿的名声,忍气吞声答应了杨某的“私了”条件,收取范某5万元赔偿费而没有报警。后范某在别人面前炫耀时无意泄露此事,继而被逮捕并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范某承认事情经过,但辩解说事后双方已经私了,法院不应再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点评:
我国有着浓厚的讲求和谐的儒家文化积淀,因此在纠纷的解决上,当事人往往不借助国家司法制度而通过私下协商谈判达成和解—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言的“私了”,历来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但是,基于这种传统,有些人就想用“私了”的方式规避国家正式法律以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最典型的就是一些刑事案件的“私了”。有人认为即使是刑事犯罪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进行私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心存侥幸,必然继续为患一方,这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与他人存在民事或轻微刑事争议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私了,比如合同纠纷、轻微伤害、交通事故等。涉及到刑事犯罪时,比如说当事人有诈骗、故意伤害、强奸行为时,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私了,即便当事人已经私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人还是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私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不可盲目私下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