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拜师学道士 徒弟和师傅的关系如何认定

【摘要】

拜师学道士 徒弟和师傅的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

  2008年9月,王凯按照习俗,拜王毅为师,跟随其学习按照道家风俗办理丧事的技能(俗称学道士)。同年12月8日,王凯随王毅到甘州区大满镇马站村的一村民家操办丧事。17时许,王凯无证驾驶其父亲的两轮摩托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去王毅家中取花圈。18时,王凯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27线332公里处向西左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肇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凯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王凯伤后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后又在卫生所、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7435.09元。经鉴定王凯的伤势属重伤,构成三级、三级、十级三处伤残。王凯于2009年月10月9日,将师傅王毅和交通肇事的陈某某起诉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47791.24元。在诉讼期间,经法庭释明,王凯在此案中撤回了要求师傅王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赔偿王凯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

  2010年7月26日,王凯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将师傅王毅起诉到甘州区法院,要求师傅王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50%计140677.27元。

  【审判】

  师傅王毅是否对徒弟王凯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师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也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徒弟王凯认为,他与师傅之间是雇佣关系,他是在雇佣期间,因交通事故致伤,虽然陈某某赔了7万元,但这不能弥补他受伤的全部损失,师傅王毅作为雇主,理应承担他在雇佣期间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师傅王毅认为,他与徒弟王凯之间是帮工关系。徒弟王凯在帮工期间因第三人陈某某的行为致伤,应由第三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现陈某某已承担了赔偿责任,他不应再对徒弟王凯的损失进行赔偿。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凯拜王毅为师,学习按照道家风俗办理丧事的技能,这种教、学活动,没有固定的场合,徒弟只有在师傅承办丧事时学技能,这期间徒弟按照师傅的指示,无偿干活,师傅无偿给徒弟教技能,徒弟不给师傅交学费,师徒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双务行为,双方都付出了代价。从这点看,该案师徒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故依据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以过错推定为一般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进行确定。

  王凯跟随王毅学道士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法律关系的竞合。王凯既可以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选择雇员受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王凯先行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提起了诉讼,因王凯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只获得了少部分赔偿款,与其选择雇员受害赔偿所获得的赔偿额之间有很大差额,且王凯因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三级、十级伤残三处,合理损失仅王毅认可的就达260748.54元。故甘州区法院依照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和立法精神,对王凯的合理损失判处由双方分担。师傅王毅赔偿王凯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其余损失,王凯自负。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焦点是:跟随学道士这种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跟随学道士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法律关系的竞合。

  1. 跟随学道士这种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按照张掖本地学道士的行规,徒弟在跟随师傅学习期间,没有具体工作,只负责打杂,师傅并不支付报酬,但在丧事结束后,师傅可以根据情况给徒弟些加油的钱、肉之类的物品,徒弟也不给师傅交学费。如何区分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的,在民法中帮工的含义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雇佣是指雇主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有明显区别:一是帮工合同是无偿的,而雇佣合同是有偿的。二是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或者双方的给付并不构成对等给付的合同。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地给付,被帮工人虽然可能要提供饮食等,但是,被帮工人的给付并不构成对等给付,所以,帮工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所以,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据此,王凯拜王毅学道士,王凯按照王毅指示,无偿干活,王毅无偿给王凯教做道士的技能,王凯、王毅这种师徒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双务行为,双方都付出了代价,故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2. 王凯跟随王毅学道士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法律关系的竞合。王凯受伤,在法律上就产生两种赔偿法律关系: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王凯可以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另一种是向王毅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这两种赔偿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同时存在,因此,王凯可基于与王毅之间的师徒关系,选择要求王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选择要求交通肇事的责任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王凯已先行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提起了诉讼,但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仅获得了7万元赔偿款,与王凯选择雇员受害赔偿所获得的赔偿款有很大的差额,故就其差额部分,仍可以选择雇员受害赔偿来请求王毅赔偿。鉴于王凯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伤害后果的产生,具有重大过失,王毅确对王凯伤害后果的产生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对王凯的合理损失,判处由双方分担,王毅承担5万元,其余损失,王凯自负,既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和评价要求。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