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
[案 情]
原告卢某,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乔沟湾乡。
被告张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2011年因张某要对其房屋屋顶进行修缮,遂雇佣卢某为其操作卷扬机,将修缮屋顶的生产资料及工人由地面传送到屋顶。后卢某操作卷扬机过程中,因卷扬机超载,且承载该卷扬机的钢丝绳已到更换年限而未更换,致使卷扬机从空中坠落,将卢某脚砸伤。卢某治疗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2000元。现要求被告张某予以赔偿。
[审 判]
靖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方即被告张某应当为提供劳务方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而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卷扬机钢丝绳不符合安全标准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作为提供劳务方即原告卢某未按照规定去操作生产工具也是造成其自己受伤的另一原因。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卢某与张某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000元整。原告的下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要准确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就首先要清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下面我们就从双方的义务着手分析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
一、提供劳务者的职责或义务。因为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通过一定的生产工具和自己提供的劳务为接受劳务者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合同关系。因此作为接受劳务者首先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其次是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第三就是要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二、接受劳务者的职责和义务。因为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仅仅向接受劳务方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务,而接受劳务者应当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为完成劳务所必需的条件。因此作为接受劳务者首先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为提供劳务者安全、顺利完成劳动任务创造条件;其次接受劳务者还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第三就是要告知提供劳务者对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以便提供劳务者能够安全、熟练的完成劳务任务。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在明确了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的相关义务后,要确定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过错程度就应当首先考虑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提供劳务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还是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如果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就由没有尽到义务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均未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就根据双方未尽到义务的程度和导致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综合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