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江西法院网刊登刘辉明同志《“张冠李戴”婚姻可否申请法院确认无效》一文,笔者不同意刘辉明同志的观点,故撰文抒己一管之见。
【案情】
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相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打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不能办理结婚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己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哥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登记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不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同时也应具备形式上的要件。实质要件应符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法》第八条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形式要件也是法律对结婚登记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哥哥并未与弟媳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结婚证上记载的婚姻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哥哥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确认结婚证上记载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