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男)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份陈某突然提出要与杨某离婚,杨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陈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11月9日杨某拿着自己与陈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运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陈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运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杨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运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运公司便为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陈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运公司和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理分析]:
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法理上,夫妻双方在行使此两种权利时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2、相到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不是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本案中杨某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丈夫陈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不要求了解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杨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其知晓的情况更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杨某是无端猜疑丈夫的行为,无中生有,则另当别论。既然杨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则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杨某和移动公司没有侵害陈某的隐私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