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观赏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案情]2000年11月,遵义市民李某购买了位于市中心丁字口天利广场商住楼1号楼17层的住房一套,并于2003年入住。2004年5月,房开商遵义天利公司将天利广场中央空调的冷却塔及消音管道安装在李某房屋前方的另一栋楼11层的楼顶上。李某认为,冷却塔及两根直径约1米的管道,使他及家人俯看湘江河观赏沿岸景色的部分视线受到遮挡,侵犯了他的“观赏权”,李某因此要求天利公司拆除冷却塔及其管道,维护自己的“观赏权”。
天利公司则认为为了消除中央空调外机所产生的噪声和雾水对小区业主午休和上半夜休息的影响,才追加投资8万元,安装了消声管和防雾罩。冷却塔是中央空调的附属设备之一。冷却塔离李某住房有18米远,两栋楼房之间的间距在规划许可的范围之内,安装冷却塔及管道没有违法性,且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没有侵犯了他的“观赏权”。李某要求拆除冷却塔的主张毫无道理。
[分歧]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冷却塔并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即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被侵犯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规定的相邻权中的一种,即该法条对相邻权规定的是无穷尽的列举法。相邻权除了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外,还应包括观赏权。冷却塔不仅阻挡李某的观景视线,而且造成视觉上的不舒适感,使居住价值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李某的“观赏权”。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应受法律保护。
[评析]
观赏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确切的内容和含义的规定。从文意上理解,观赏权是人们观赏事物的权利。从法理上看,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应属于相邻权的范畴。因此,要探讨哪种观点正确,即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需要探讨相邻权的属性。那么,相邻权有哪些属性呢?
1、相邻权的人权属性(基本性)
人权,即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人权中之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基本的权利”、“宪法权”、“普遍权”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种类中的地位问题。人权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实有的人权”。并且追求三者依次连比的值为“1”的社会理想状态。可见,人权是极具革命性的权利。而相邻权从有人类起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和平共处是人类的共同愿望。相邻权至始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权也不断发展,在事实上相邻权借助于富有革命性的人权而获得了更大的发展。因此,可以说相邻权是具有人权属性的。
2、相邻权的私权属性(私益性)
相邻权包括公民相邻权(狭义),即(公民)自然人享有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基本权利。还享有相邻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相邻的环境资源的权利。而具有私益属性。
3、相邻权的公权属性(公益性)
相邻权建立在人们共享环境条件这个基础上,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适用于对相邻各方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还必须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具有公益性。,强调公益性,具有公权之性质。相邻权的公权属性还突出体现在国家的行政管理权上。行政管理权指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相邻关系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相邻权保护的关系,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此,可见相邻权突出的公益属性。为此,国家法律法规有很多规定要相邻权主体共同遵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中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行使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卫生等要求确定。”等等。
4、相邻权的法定权利属性
相邻权法定权利形态不同于相邻权应有权利形态、相邻权习惯权利形态,也区别于相邻权现实权利形态。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的权利”。
把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放到以上相邻权的属性中来分析。是典型的相邻权的私权属性(私益性)和公权属性(公益性)的冲突。
第一种观点以没有依据认为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不受法律保护,未免牵强。没有考虑到相邻权的人权属性、私权属性(私益性)和法定权利属性。
第二种观点则完全置相邻权的公权属性(公益性)于不顾。直接导致保护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卫生等要求确定。”的规定。将阻碍城市改造和楼房向空间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在全国的城市改造中,每天都有高楼大厦建起,这高楼大厦相邻各方的观赏风景的视线都必然被挡。如要保护这高楼大厦相邻各方的“观赏权”,这些高楼大厦都不能建,城市不能改造。比如,上海的有名建筑物“东方明珠塔”相邻的千万人如若主张这种“观赏权”,并对这种“观赏权”予以保护,那么,有名的“东方明珠塔”将被拆除。
全国有关这种“观赏权”的案件中,其主张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登载的“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观赏权’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其“观赏权”受侵犯的主张。又如《人民法院报》(2003-07-31)登载的“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一住户68岁的原告吕某状告北京盛荣房地产公司在其楼旁不足18米处开发建设一23层高的大厦,使他眺望远景的视线被遮挡,侵犯其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和隐私权一案,丰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吕某侵犯其眺望权的诉讼请求”。等等。体现了法院对相邻权的公权属性(公益性)的充分认识,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的保护。
那么,天利公司安装冷却塔是否对李某的“观赏权”构成侵犯呢?根据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民事侵权必须是: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例来看,天利公司安装的冷却塔离李某住房有18米远,两栋楼房之间的间距也在规划许可的范围之内, 天利公司安装冷却塔及管道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故,其行为不具备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天利公司安装冷却塔对李某的“观赏权”不构成侵犯。
天利公司为了消除中央空调外机所产生的噪声和雾水对小区李某等业主午休和上半夜休息的影响,追加投资8万元,安装了消声管和防雾罩、冷却塔。这正是从相邻权的公益性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维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不是没有依据,而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文选自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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