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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夫同日娶两妻”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时至今日,面对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却难以给他们定罪。

  原来,界定此行为给法律带来新的疑难点:其一,此行为属非法同居还是属事实婚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管不管得上他们?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能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

  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题。一部分人则认为,由于他们联名发出了结婚请帖,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尽管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也可定性为事实婚姻,他们已触犯法律,属法律问题。关于陈、叶、戴三人是否重婚,一些人认为他们犯了重婚罪,其婚姻应该被解除,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另外一些人则反驳,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那么,这重婚罪又从何谈起呢?

  面对这一夫两妻的闹剧,许多老百姓也是大摇其头但又疑惑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其中,尤其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事实构成要素: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是否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挑战现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二是陈、叶、戴三人在“举办婚礼”后的关系状态,是否按婚姻形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即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三是陈、叶、戴三人的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反映效果,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众基于其“结婚仪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产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知晓,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公示影响。

  如果对上述三个事实要素作了肯定性的把握,那么其法律定性就非常明确,话题中所说的分歧和疑难也会迎刃而解。

  吴晓芳:广西的陈某在同一天跟两个姑娘举办婚礼,但都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此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对于能否给陈某定重婚罪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定重婚罪吧,似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放任不管吧,似乎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此行为的定性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陈、叶、戴的行为:是否违反 “一夫一妻”制

  曹诗权:“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未婚男女,不论是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只能与一名异性缔结婚姻,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结婚;4.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两性关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关系;5.违反一夫一妻制,根据情形或者承担民法私法上的责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

  据此,陈、叶、戴三人之间无论是从“一夫同日娶两妻”的结婚仪式上看,还是从随后发生的“一夫两妻”的事实上同居生活关系来看,均是对“一夫一妻”法律原则、婚姻制度和结婚实质要件的违反。

  吴晓芳:由于陈某和两个姑娘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妻”,当然也谈不上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则。

  “一夫两妻”的三角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

  曹诗权: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未办结婚登记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不产生婚姻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陈、叶、戴三人之间即使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但并不能产生婚姻的效果,只能属于无效婚姻,而且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的双重违法的无效婚姻。

  作为无效婚姻,无论是陈与叶的关系,还是陈与戴的关系,均不构成有特定含义的事实婚姻。必须明确,我们现在所说的“事实婚姻”有严格的限定:其一,主体必须是未婚男女;其二,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三,必须进入到诉讼程序,发生“离婚”纠纷时才引起认定;其四,必须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该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者,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显然,陈、叶、戴之间不具备这些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限定条件,不能产生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婚姻的关系,其性质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吴晓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广西陈某同日与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规定精神,如果陈某不与其中的一个姑娘补办登记,他与这两个姑娘的关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讲,广西陈某选择不登记而同日与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意味着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权、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等。

  从目前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看,不再用“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提法,即去掉了“非法”一词,改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提法较之“非法同居关系”更为规范和科学。

  “一夫同日娶两妻”:能否以重婚罪来认定他们违法

  曹诗权:无论在词源意义上,还是在法律和事实意义上,重婚均是指一个人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存在法律上或客观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分先后而存在,都属于重婚。有人认为凡是重婚,就应该认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非得有先后之别不可,这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理解。既然先后行为可以发生重婚,那么“同日嫁两夫”或“同日娶两妻”更属重婚无疑。根据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存在状况,重婚具体表现为六种组合:1.先有登记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先后两个“婚姻关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3.先有“事实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4.先后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5.同时与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形极为少见);6.同时与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六种情况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类为事实上的重婚。

  由此可见,本话题中的陈与叶、戴之间同日举行结婚仪式,如随后又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完全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对三个当事人,应当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事由有四:1.在新中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把握:无论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的重婚,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发生的重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2.陈与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陈与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同时并存,而且以公开的“结婚仪式”同日开始发生,这种双重“夫妻同居关系”绝不是不构成重婚,而是其事实上的重婚更直接、更突出、更典型。3.三个当事人在主观上都存在重婚的故意,都是以在事实上形成“一夫两妻”的重婚关系为目的,具有鲜明的、公然的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主观恶性。4.三个当事人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婚宴、举行所谓“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行为,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会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而且侵犯和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吴晓芳:我个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重婚罪一般有两种情况,即:1.有两个法律婚,也就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登记结婚的;2.有一个法律婚,又有一个或数个事实婚的。这里还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婚在前,然后又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另一种是先有事实婚,然后又跟他人去领结婚证。从领结婚证这天起,如果其还跟前面的事实婚一方在一起同居,这种行为同样构成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从广西陈某的情况看,他没有与两个姑娘中的任何一个登记结婚,只是与她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没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当然也就无所谓重婚。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就拿美国的法律来说,法条规定得十分详尽,但也不可能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法律又是严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应当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对广西陈某这种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从道德的角度予以谴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曹诗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吴晓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