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张某因经营烟、茶、酒小生意需要资金曾多次向原告姚某借款。被告在归还原告部分本息后,2004年12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借条重新认借原告118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提出已于2005年6月15日付还原告8000元,原告则予以否认。被告便提出原告在收取8000元时当即在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原告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18cm,宽14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04年12”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原告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被告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注透而缺损。
二、审判?
潮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注透而缺损。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有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注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注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原告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原告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法庭依法对被告提出的已付还原告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付还原告8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难以认定争议事实的。因此,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原告对借条缺损的解释: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注透而缺损。该借条是11800元的大面额的债权凭证,而原告却长期任凭其受汗水的浸透,有悖常理,令人难以置信。而且,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有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注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注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导致整张借条模糊不清或破损。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原告对借条缺损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原告自己损毁借条的可能性较大。分析原告损毁借条的原因,可能是将带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撕掉。原告作为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