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12月10日报道的《面对年夜饭,上帝要不要低头?》一文,对年夜饭最低消费限制是否构成强制消费、是否构成消费侵权社会各界发表了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在思想上产生了碰撞。笔者特写此文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探讨,并希望社会各界进行赐教。
一、概况:
首先对年夜饭限制最低消费做个简要的概述,近期杭州部分知名饭店对年夜饭都设定了套餐,且均设定最低价消费,从趋势上看,推出设定了“最低消费”的年夜饭套餐是杭城各家饭店的“集体动作”。这样一来,消费者认为被侵害了消费选择权,也难以找到个能自主的选择年夜饭的饭店。
社会各界包括法律专家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饭店的行为是不公平的交易,是强制交易,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一种观点认为饭店与消费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的设定是双方自愿原则,饭店事先已进行告知,故没有对消费者构成侵害。
二、笔者观点:限制最低消费的年夜饭套餐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饭店的年夜饭套餐客观上是一种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但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不构成侵权。
(一)情理上符合中国传统习惯:
大年三十夜,俗称“除夕”,在传统中国人的心里,这就是团圆日,是全家喜喜庆庆地团圆在老人身边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刻,可以称是黄金时刻。中国人的这种传统心理造就了千万民工为赶回家过年而产生的“民工返乡潮”,多少外地打工者或就业者为一张回家过年的票而喜而忧。大年三十也在老百姓的千呼万唤中于去年成为春节七天假的头一天,这说明国家还是重视大年三十的,将大年三十还给了辛苦劳动了一年的人民。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不满足于在家里烧灶头过大年的传统做法,为了图方便图喜庆图干净等等原因,都趋之若鹜地奔向大饭店。虽然钱多花了,但家人可以轻轻松松地享受美餐,可以舒舒服服地迎接新的一年的到来,而且饭店大堂里的喜庆气氛使人口不多的家庭也能感受到更热烈的气氛,这些变化无疑是好的。但在此时,服务于消费者的大厨、服务员、洗碗工等等许多服务人员却放弃了与家人团圆的享受天伦之际,还在默默地干活,难道他们不应该得到更高的报酬吗?笔者认为消费者多付出有限的一点钞票是合情合理的。
(二)法条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两条规定对订立合同双方的平等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规范。从第三条来看,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在饭店提出的最低消费的套餐确实是饭店单方提出的,但饭店并没有强制消费者来进行高价消费,并未违反该条规定。从第四条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自由的,没有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干预。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吃年夜饭,也可以选择在相对便宜点的饭店吃年夜饭,这并不体现饭店的强加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笔者认为,饭店对最低消费的限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仍然具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具有自主决定到哪家饭店进行就餐的权利,就第九条而言,也没有违法可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第十条里规定得非常详细。年夜饭套餐的价格与正常的消费价格有点差距,据报道普遍要上涨20%,笔者认为这并未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大年三十是中国传统的团圆日,中国人喜欢热闹的性情使得中国向来就是全家团团圆圆守着一家人过大年的传统习俗。钣店服务人员放弃与家庭共团圆共欢庆在饭店进行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牲,国家法律况且规定节假日工资要两倍三倍,何况大年三十这个特殊日子。综而言之,菜金贵点属正常。
三、年夜饭限制最低消费或提高菜金不能无“度”
做为普通消费者的一员,笔者虽然为年夜饭的价格问题说了点有违消费者立场的观点,但是出于公心,说句公道话,在为饭店说了句公道话之后也要为消费者呐喊两句了。出于对大年三十夜传统习俗的尊重,笔者认为无论是饭店老板还是员工付出了应当得到回报,但饭店老板也不能抓住机会牟取暴利,还是应当把握个度。一方面利用此机会牟取暴利本身就不道德,另一方面饭店老板也应当为自己长久的生意想想,正如记者采访的,“一味地提高门槛,必然会使酒店苦心营造的温馨服务打折。”,同时也会影响日后的生意,为一时之利败坏名声也不值得。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