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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02年3—8月间,被告人蔡某将某镇经济管理委员会防沙场土地300亩占为己有,并谎称其系向镇经济管理委员会承包,使林某等20户农民信以为真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向其转包土地进行耕种,林某等向被告人蔡某缴交每亩每年100—400元不等的租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2003年4月间,被告人蔡某又将某镇经济管理委员会防沙场林地40亩占为己有,非法砍伐该林地上木麻黄树林木计10m3,,并将该占用的林地(连同平整周边土地合计54亩)出租给陈某等围建鲍鱼池养殖鲍鱼,收取租金人民币10万元,造成30.5亩林地被固化。后因当地群众举报而案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蔡某的行为之定性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盗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评析】

  一、本案蔡某非法转包土地收取租金的行为构成何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罪的法律特征为: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他人财物骗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4、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的法律特征为: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上系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客体是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非法占用镇经济管理委员会防沙场土地的真相,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林某等20户农民财物(租金)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蔡某实施盗伐林木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具体到本案,蔡某出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目的,实施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前一盗伐林木行为系手段行为,后一非法占地行为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断。鉴于本案盗伐林木数量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结果相比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比盗伐林木罪重,因此应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刑。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蔡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