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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意在公路上“碰瓷儿”构成何罪

  山西人闫某开着货车从连霍高速郑州惠济站下路后,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快速从左边超过他的货车,一直压着不让闫某超车。

  此时,道路的前方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似乎是坏了,闫某想将车从三轮车的外侧超过去,但桑塔纳总别着他的车。结果。迎面过来一辆捷达轿车在离货车约两、三米的地方故意突然打了一下方向,使两车相撞。后,他们车右边的桑塔纳就加速开走了。

  捷达车上下来一男子,扔下一句“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随后就离开了。司机却并不说话,闫某无奈报了警。事后,捷达车司机曾向闫某索要赔偿,闫某虽然心存疑虑,但为了不耽误事儿就准备赔钱。结果此时,交警队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经过刑警调查,果然查实这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儿”的刑事案件。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置

  碰瓷儿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行为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碰瓷儿人又是采用“加速、急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手段进行犯罪的,所以,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此手段的危险性,但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求。在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刑法领规定的法条竞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磁儿触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看,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向外地司机敲诈钱财,获取非法利益,早有预谋和分工,用轿车故意制造麻烦,碰撞他人货车,然后扔下“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或者“不赔偿你走不了”等等话语来要挟对方司机向他们赔偿所谓的损失。此种行为不论从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都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所以5名犯罪嫌疑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儿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5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构成了诈骗罪,是因为他们为了隐瞒敲诈钱财的真相和目的,一是故意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挤压外地车辆,二是以“故意撞车”的手段来隐瞒真正的企图,符合此罪的特征。这是其一。其二,对于故意“碰磁”现象,以往已有按诈骗罪论处的判例。因此本案以诈骗罪定罪科刑比较恰当。

  第四种意见认为: 碰瓷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此种犯罪危险程度高,所以不但属于行为犯,不一定必须有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反而起点刑比较高,且不得适用缓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罪名最高可判死刑。那么,“碰瓷”行为为何要以此种犯罪定性处置呐?笔者认为,“碰瓷”案件看似小事,但却有着很大的隐患,比如对方车里若有孕妇,或者老人儿童,那么“碰瓷”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若对方驾驶员是新手,遭遇事故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车辆连续追尾等更严重的事故,因此,犯罪嫌疑人故意撞车的行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虽然本案从结果来看,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从他犯罪实施的手段和地点来看,故意选在危险性很高的高速公路出口不远处。这样的话,对他们撞击车辆或者产生的后果是完全不能自己控制的。这种“碰瓷”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对不特定对象或者多数人造成严重危害,虽然他的目标可能是确定的,但是这个行为可能产生不特定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对其它的行驶车辆和行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其它的财产安全都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危害。所以,应把它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一个侵犯财产犯罪。因此,笔者认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本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恰当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评析】

  有关司法机关认为,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向他人敲诈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于在夜间使用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