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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本案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并存

  [引言]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涉及违约和侵权的区分问题,因而应当依据违反义务的性质、侵害的对象、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侵害的后果四个方面建立起科学的区分标准。这对于准确区分违约和侵权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

  2003年12月,甲旅行社与X公司签订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X公司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至武夷山、厦门、汕头旅游,对应交费用作了约定,付款方式为返程后结清。后X公司于2004年1月参加了旅游,实际旅游人数为32人。X公司参加旅游的人员朱某在旅游结束返回途中因坐车受颠簸摔倒,致使骨折。为赔偿事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旅行社和旅游运输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旅游结束后,X公司支付了20000元车款,其余费用未付。甲旅行社起诉称,要求X公司支付尚欠旅游费用44416元。X公司称,由于在旅游途中甲旅行社所租用的旅游车驾驶不当,造成游客摔倒受伤,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至今未予赔偿,因此我公司不再支付旅游款。

  [裁判]

  法院认为,甲旅行社与X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甲旅行社已提供了旅游服务,X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关费用。至于受伤游客的赔偿问题,伤者已另案提起诉讼。现甲旅行社要求X公司支付尚欠的旅游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合同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之履行的重要措施,通常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将合同责任定义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的法律后果,重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的实现,是合同履行过程最重要的民事责任。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合同责任是因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的义务,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中常将侵权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以请求赔偿与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的义务;侵权法设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定的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并不是合同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在现代合同法中常常采纳了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结束语]

  纵观各国法律,无不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立为两种制度,本着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另外,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合同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尚欠旅游费用之诉属合同之诉,受伤游客的赔偿属侵权之诉,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合同责任不因发生侵权事故而免除。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