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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案是否符合撤销权的程序要件要求

  [案情]

  甲公司持一张欠款协议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10000元。张某称甲公司据以起诉的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供了当时的录音资料,甲公司对录音资料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欠款协议有效,判令张某偿还欠款10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公司答辩称,以反驳方式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至张某上诉之时,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二审中对张某应如何行使撤销权,产生了两种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使撤销权应通过反诉或者起诉的方式。理由是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这一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起诉或者反诉。本案中,张某仅仅以反驳行使撤销权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诉讼中张某提出反驳即可实现撤销权。理由是合同法第54条并没有规定必须以起诉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而仅仅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在诉讼中请求即可,而不必采取起诉或者反诉的形式。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反驳是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也就是原被告当事人双方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权利。因此,诉权是一种司法的请求权,不仅包含了起诉权,还包含反驳权或者抗辩权。在诉讼中进行反驳同样也是在行使司法请求权,符合撤销权通过诉的方式行使的要求。

  二、对张某而言,反驳和反诉是行使撤销权的两种平行的方式。反驳和反诉都是诉权的两种具体行使方式。对张某来说,通过反驳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得在形式上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达到消灭既存法律关系和甲公司请求权的目的。同样,张某也可以提起反诉,通过行使请求权,达到撤销已然生效合同的目的。

  三、本案中,张某以反驳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请求,是在诉讼中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要求。二审法院应该在撤销该合同后,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