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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因患肝炎和肺结核病,于2004年3月入住某医院治疗。住院3天后,因病情无好转,加之家庭经济拮据无力治疗,其妻刘某便要求丈夫李某出院回家治疗。在其妻的再三劝说下,李某便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找个体医生治疗。回家后听邻居讲本村的蒲某、姬某所修炼的“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都能治病。刘某心想要是其夫李某修炼一下“祷告神”能把病治好就好了。于是一家人商量后,便请蒲某、姬某上门教李某炼“祷告神”。在蒲某、姬某的“教诲”下,李某停止了吃药,便随蒲某、姬某一起修炼“祷告神”。过了十多天,李某因病情恶化不治身亡。李某死后,刘某家人认为,李某之死是由于蒲某、姬某宣扬“祷告神”不打针吃药都能治好病而导致李某不吃药、打针所致,所以蒲某、姬某是罪魁祸首,他们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给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于是便组织家门、亲戚30余人到姬某家讨伐,将其粮食、生猪、腊肉强行拿走。还逼着姬某给付300元的“精神抚慰金”。事后,刘某认为其夫李某的死亡就是蒲某、姬某的过错所致,故此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蒲某、姬某赔偿因李某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1000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分歧]

  本案在法院裁判时,因目前法律对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损害如何认定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所以合议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蒲某、姬某等鼓吹宣扬修炼“祷告神”不吃药,不打针都能治好病,致使李某十余天不打针吃药而死亡,蒲某、姬某对李某的死亡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对刘某等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对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蒲某、姬某应全部赔偿,并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死除因自身有疾病外,与李某修炼“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有关,但蒲某、姬某施教李某修炼“祷告神”是李某之妻刘某亲自接其上门求教所为,并非蒲某、姬某自己找上门逼着李某修炼“祷告神”。因此,李某之死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20%),姬某、蒲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80%),诉讼费按此比例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死是因相信封建迷信能够治病,自身病入膏肓所致。然而,刘某等人主张李某之死系姬某、蒲某施教修炼“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所致的理由,刘某等家人并未出示能够证明“祷告神”究竟为何物,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是否是“祷告神”导致死亡的证据?因为修炼“祷告神”对人的生命健康有何危害,医学上没有专门的解释,法律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修炼“祷告神”致人损害应如何认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此刘某等人的诉讼主张是于法无据的,其诉讼请求则不能成立。如果通过调解,还可以依据有过修炼“祷告神”的事实,适当由传播封建迷信治病的人承担一些责任,若是判决,于法无据的诉讼请求只能予以驳回。

  [评析]

  笔者对上述三种意见作如下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姬某、蒲某因施教李某修炼“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致使李某死亡,姬某、蒲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样是变相认定了“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可治病“医术”的存在,但这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民间的一种封建迷信传说。刘某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也于理于法无据。其次,李某及其家属不相信科学,而相信封建迷信的修炼“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就能够治病,其结果相反,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第一种意见将其责任全部归咎于蒲某、姬某承担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实属不当。

第二种意见是按照混合过错认定蒲某、姬某对因李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也是变相认定了所谓“祷告神”不打针不吃药可治病“医术”的存在,并且此案中刘某等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修炼“祷告神”就是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科学理由,就确定是混合过错,按照混合过错划分责任是没有分清是非的具体表现。因此,第二种意见也属不当。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死系相信封建迷信能够治病,自身疾病没有科学医治所致,并非就是修炼“祷告神”而致其的死亡。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损害如何认定,是否予以赔偿,按什么标准划分责任均没有具体的规定,至少说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和盲点,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民法予以补充和完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仅此而言,对本案的处理,我们既要看到封建迷信能够治病的荒谬巫术是不可信的,更要看到科学治疗在农村还远远没有得到普及,封建迷信的礼教还很有市场,所以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怎样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但是从打击非法巫术行医,反对封建迷信祸害百姓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以处置其滋生蔓延,让传播封建迷信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要让传播封建迷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只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否则,象刘某等人对其主张未出示证据证明的本案,则不能依法作出对被告不利的给付判决,所以,第三种意见以调解不成,驳回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