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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谈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

       2008年1月10日与2008年1月15日,中国法院网分别刊登了《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作者许松,以下简称《许文》)与《也谈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作者刘飞,以下简称《刘文》)两篇文章。

       在《许文》中对案情介绍如下: 王某、陈某、李某三人同系泗洪县某养殖公司职工。2007年5月18日晚,王某请陈某、李某同到饭店饮酒。席间,陈某说:“我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李某乘兴说:“你要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我明天给你2000元钱”。陈某听后,随即叫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喝完。次日,陈某向李某索要喝酒打赌的2000元钱,李某以昨晚打赌系开玩笑为由拒付。后陈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喝酒打赌款2000元。

    《许文》 认为,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而《刘文》则认为,一、该案如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做法应是,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驳回陈某的起诉;二、如果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就剥夺了陈某享有的诉权。陈某与李某的约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该案陈某不享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诉权源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是随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而产生的一种司法保护权利。只有民事法律关系经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取得诉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使民事主体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和承担某项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引起的。没有某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不能设立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们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自然现象和人们的任何行为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只有当某种自然现象和人们的行为被民事法律规范规定能够成为民事法律设立时,才属于法律事实。本案陈某与李某以喝酒打赌,纯属陈某、李某在与王某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他们之间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本案陈某与李某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陈某不享有诉权。

      由于陈某不享有诉权,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本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从《许文》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案已经立案并进入审理程序,故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