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机制思考

【摘要】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机制思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与席某(未满十八周岁)等协商,由席某等人负责寻找小姐并将小姐“调教”好,由贾某带到娱乐场所“坐台”赚钱,所赚的钱由双方分成。2006年5月10日左右,被害人王某(未满十六周岁)答应贾某去“坐台”,因在“坐台”过程中与客人发生纠纷,被贾某、席某等人强行扣押并殴打致伤,后王某趁机逃离。

    2006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王某在网吧上网时被被告人刘某发现,随后席某带人赶到网吧,将被害人王某强行带到宾馆,宾馆房间内很快聚集了被告人、侵害人等13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或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等先是用木衣架、鞋子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直至衣架打折,被害人面部出血,后又威逼被害人王某脱光衣服继续殴打并进行侮辱,由被告人刘某、冯某用手机将该侮辱过程进行拍摄,并扬言要如此折磨王某直至她同意“坐台”为止,该过程从凌晨1点持续到4点多。早晨7时左右,王某趁上厕所之机将厕所门反锁,被告人等用身体撞击厕所门,被害人出于害怕从二楼窗口跳下,嗣后被告人等找到王某后仍将其带回宾馆,10时许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王某解救。经常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所受之伤为重伤,八级残疾。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贾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席某、韩某、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理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席某、韩某、刘某、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五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席某、韩某、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按各被告人在造成被害人损害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同,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年,席某有期徒刑五年,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本着对未成年人最大保护的原则,本院坚持贯彻恢复性司法程序,对被告人、侵害人、被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了双方在经济赔偿方面的纠纷。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案例评论

    本案中各当事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刚满十八周岁,但其犯罪方式之成人化、集团化,以及犯罪手段之残忍让人震惊。然而更使人震撼的,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各被告人及被害人身后的家庭背景。下面用一表格体现:

被告人

席某

幼年时期父母离婚,父亲已去世十年,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生活困难,缺乏母爱

被告人

刘某

母亲开饭店,父亲跑业务,与家人相处时间少,缺乏父母关爱

被告人

陈某

六年级时父母离异,父亲后又再婚,母亲坦言管不住她,缺乏家庭温暖

侵害人

李某

父母离婚十几年了,父亲再婚后又有小孩,后母对其漠不关心

侵害人

冯某

父亲因贩毒罪被判十几年徒刑,仍在服刑中

侵害人

陈某某

母亲患癌症已去世

被害人

王某

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再婚后继母冷眼相对,以致王某时常在外留宿,而父亲不闻不问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被害人王某授权法律服务所代领,并给法院来信“我这以命带血(侮辱)的赔偿不论多少由我自己保管,千万,千万,千万不能落到我父亲手上。”对亲生父亲的极度不信任跃然纸上。被告人等之所以小小年龄便走上犯罪道路,被害人之所以未满十六周岁便在心理上生理上遭受如此残忍的伤害,可以说与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休戚相关,他们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第一场所,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如果家庭的教育和控制功能弱化,将使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发生疏漏。从本案来看,残缺的家庭结构,恶化的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家庭气氛,不适当的管教方式以及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等都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家庭的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藉,容易在情绪、品格、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容易过早进入社会,再加上发育未成熟,认识水平低,辨别是非能力差,极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强化家庭功能,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家庭变得十分脆弱和十分不稳定的时代,强化家庭成员间的纽带,确保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机制是当务之急。

    1、注重家庭亲职教育,努力提高家长自身的素质。

    亲职教育,即提供父母关于孩子教养和发展等资讯,帮助父母学习新理论知识,树立教育信心,指导父母在思想观念、理论水平、知识能力等方面接受现代家庭教育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家长对儿童教育方面的知识了解的越多,对犯罪的保护性就越强,否则相反。犯罪的家庭因素虽然存在于家庭之中,解决方法最终也要落实于每个家庭,但它的解决又不能仅仅依赖家庭本身,而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在提高家长素质时,由于一些家长本身素质较低,没有相关专业人士的教育帮助,以他们自身的水平可能认识不到问题所在。有的家长虽然认识到了问题,但可能缺乏责任心而不愿改变。因此,社会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还可以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家长学校时提高家长素质的一个很好的形式,它既可以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还可以增强父母的责任心。另外授课的形式和内容也可以由专职的教育学和心理学专家授课,主要传授科学育子的知识技能。

    2、明确父母违反法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在我国,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是不当管教子女的两种普遍方式,而对于没有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的虐待行为,就没有有效的制裁方法,打骂行为会给青少年身心造成伤害,而且父母的做法会给孩子一种示范作用,使孩子从小就有暴力倾向,长大后很可能以暴力对抗社会,如果能从法律上设定惩罚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一定会减少家庭中的暴力管教行为。再如惩戒权,部分家庭,特别是离婚家庭和再婚家庭,有的父母对子女不管不问,甚至当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也不去寻找,这些流浪儿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很多国家这是违法行为,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设立相关惩罚性条款,使违反法定义务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颁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4条规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视教养致少年再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行为,处二千元以下罚金,并公告其姓名。该条款很有启发性。
 
    3、支持社会力量介入家庭,确保家庭和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父母的正确管教对于孩子的成长十分关键,但如果有些父母不能正确行使其权利义务,理应通过国家和社会介入的方式去挽救未成年人。如美国影片《刮痧》中,父母在家打孩子,警察不但找上门,甚至将孩子带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只关系到一个家庭,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和社会理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一切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行为做斗争。青少年是生活于现实社会之中的,各种社会现象不可能不影响他们的成长,因而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除了做好家庭内部工作外,还应该与社会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既要将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规范折射到家庭的教育之中,又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有效控制,教育子女正确认识社会的阴暗面,同时还必须使家庭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让家庭预防机制置于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之中,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4、加强家庭对青少年的管理和约束。

    青少年时期既是身体发展的高峰期,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促使青少年成为社会合格公民,家庭必须对子女严加管理和约束。一要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意识变化,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当立即排解、纠正,严格限制他们不正当的物质需要,时刻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二要注意周围环境,诸如邻里、街道、学校等的治安状况,努力清除不安定因素,切实堵住外界各种污染源头,尽力保护青少年心理的纯洁性;三要注意子女的交友情况,青少年精力旺盛,善于结交朋友,同辈之间的行为模范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风气,因而父母应该了解子女所交朋友的思想品格情况,只要发现其中有品格不良行为不端者立即责令子女与其断绝来往,警惕那些可能引起犯罪的外来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尽量把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又是第一学校,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必须健全青少年的家庭预防犯罪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使之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坚强堡垒。

注释:

    ①胡艳辉:《家庭功能不全与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载《湘潮》2007年第2期

    ②朱胜群著:《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280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